自貿區
新辦企業的扶持政策
1、在區內新辦的生產型企業,年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,從企業納稅之日起,第一、二年,政府按企業解繳的增值稅、營業稅、房產稅、企業所得稅(以下簡稱“四稅”)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給予扶持;第三、四、五年,分別按其解繳“四稅”地方留成部分的80%、60%、40%給予扶持。
2、在區內新辦的大型專業市場和大型商貿企業,主辦市場的企業自營和物業管理,年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的,從企業納稅之日起,第一年,政府按其解繳“四稅”地方留成部分的80%給予扶持;第二、三年,分別按其解繳“四稅”地方留成部分的60%、40%給予扶持。
3、在區內新辦的商貿、服務、餐飲企業,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,從企業納稅之日起,第一年,政府按其解繳“四稅”地方留成部分的80%給予扶持;第二年,按其解繳“四稅”地方留成部分的50%給予扶持。
4、在區內新辦的建筑安裝企業,年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,從企業納稅之日起,第一年,政府按其解繳“四稅”地方留成部分的80%給予扶持;第二、三年,分別按其解繳“四稅”地方留成部分的60%、40%給予扶持。
5、在區內新辦的房地產企業且開發項目在區范圍內,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,從企業納稅之日起,第一年,政府按企業解繳的營業稅和房產稅地方留成部分的30%、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40%給予扶持(商業房產項目按營業稅和房產稅地方留成部分的40%、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%給予扶持);第二年,按其解繳的營業稅和房產稅地方留成部分的20%、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30%給予扶持(商業房產項目按營業稅和房產稅地方留成部分的30%、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40%給予扶持)。
在區內注冊的房地產企業,使用區外土地開發并單獨核算的項目,按其解繳“四稅”地方留成部分的60%給予扶持。
重點優勢企業的扶持政策
享受新辦企業的扶持政策后,年納稅額在300萬元以上的重點優勢企業和200萬元以上的科技型企業,且稅收較上年增長15%以上(其中工業企業增長10%以上),政府每年按其解繳“四稅”地方留成部分的30%給予扶持(按自然年度統計,不重復享受);年納稅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企業,且稅收較上年增長15%以上,按其解繳“四稅”地方部分的20%給予扶持(商業房產項目按30%給予扶持)。
企業、企業法人代表的獎勵措施
區政府對上年解繳“四稅”50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的企業的法人代表在次年給予1萬元的獎勵;對解繳“四稅”在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的法人代表在次年按企業解繳“四稅”的1%給予獎勵。